
一款虚假宣传的保健品,一场持续三个多月的举报维权,一次引发舆论热议的监管回应,最终以立案调查画上阶段性句号。“诺优易森磷脂软胶囊”虚假宣传案,不仅让消费者看到了维权的艰难与希望,更让公众聚焦于保健品监管中的执法边界问题——当销售商以“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为由辩解,监管部门该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当广告虚假宣传与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交织,执法的核心该如何把握?这起案件的转折,正是监管部门厘清执法边界、坚守法律底线的生动体现。
事件的争议焦点,源于消费者举报初期监管部门的回应。当消费者向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诺优易森”虚假宣传问题后,监管人员明确表示,被投诉公司为销售商而非生产商,且已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因此可免予处罚。这一回应立即引发公众质疑:难道销售商只要履行了进货查验,就可以肆意进行虚假宣传吗?这种回应是否混淆了不同法律条款的适用范围?公众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这一回应背后,暴露出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在保健品监管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偏差问题。
法律专家的解读,清晰地厘清了其中的执法边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明确指出,“诺优易森”案的核心矛盾,是广告内容违法违规问题,而非产品本身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管部门最初引用的条款,针对的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后,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免予处罚的情形,这一条款的适用前提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且经营者无过错。而“诺优易森”的核心违法事实,是广告宣传内容超出获批保健功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与产品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无直接关联。
展开剩余67%换句话说,销售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只能免除其在产品质量问题上的部分责任,但不能成为其进行虚假宣传的“挡箭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这一法律条款明确表明,虚假宣传行为本身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与是否为销售商、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关。
监管部门的最终立案,正是对这一执法边界的厘清与坚守。经过三个多月的舆论关注和进一步核查,新都区市场监管部门改变了最初的不立案决定,正式对运营商家立案调查。这一转变,不仅回应了公众的质疑,更体现了监管部门尊重法律、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态度。立案调查意味着,监管部门将围绕“诺优易森”广告虚假宣传的具体事实,包括宣传内容是否超出获批功能、批文是否非法挪用、是否存在伪造案例等,进行深入核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罚。
这起案件的争议与转折,也为基层保健品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与警示。随着保健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短视频、直播等新营销方式的兴起,保健品违法违规行为的形式越来越多样,执法难度也不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准确把握法律适用边界,明确区分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与广告虚假宣传问题、销售商的进货查验责任与虚假宣传责任,避免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混淆责任主体”等问题。
事实上,市场监管总局早已明确要求各地监管部门,在保健品监管中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违法广告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2025年开展的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其中不乏销售商因虚假宣传被处罚的案例。例如,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湖北元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当事人作为销售商,通过私域社群虚假宣传“至宝灵芝酒”功效,最终被处5万元罚款;荆州市沙市区忆某生活服务中心夸大“玉灵细胞康养仪”功效,被处1万元罚款。这些案例都明确表明,销售商并非虚假宣传的“避风港”,只要实施了违法宣传行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准确适用法律,监管部门还需加强对新营销渠道的监管能力。在“诺优易森”案中,虚假宣传主要通过短视频平台传播,且存在“批文挪用”“名称篡改”等隐蔽违法手段,这对监管部门的核查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基层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短视频广告、私域营销等新领域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要加强部门协作,与平台方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执法联动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离不开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保健品市场的规范,离不开执法边界的清晰界定。“诺优易森”案的立案调查,是监管部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整个保健品行业的有力警示。期待监管部门能够以此次案件为契机炒股配资找配资,进一步规范执法流程,提升执法能力,严厉打击各类保健品虚假宣传行为,让不法商家付出应有的代价,让消费者能够在安全、放心的环境中选购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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